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4民初25号
原告: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
被告:***,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