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6495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方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女,1986年4月2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方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