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防水(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82民初1894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21835948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32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7KHD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拇指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万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2022年7月1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拇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万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拇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和万家公司和***共同向原告偿还货款758554.95元、并支付违约金33331.28元(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上的利息按年利率16.6%的标准计算),以上共计791886.23元;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金拇指公司与和万家公司、***签订《防水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金拇指公司向和万家公司和***供应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产品,付款进度根据授信协议发货,账期180日不满账期的,公历每年12月20日前结清。2021年12月11日,金拇指公司向和万家、***供应了最后一批防水材料,所有材料款应当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结清,但是和万家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材料款。2021年8月9日,金拇指公司与和万家公司、*****、***签署《经销商授信协议》约定授信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自愿对和万家公司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的欠款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向金拇指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3年。原告多次向和万家公司和***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责任,依据《防水材料供应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和万家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有异议,依据合同,欠款是以年底的对账单为依据,要求原告方提供2021年12月30日的原始对账单,且对违约金不予认可。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方金拇指公司与乙方和万家公司、***签订防水材料供应合同一份,约定金拇指公司向和万家公司、***供应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产品;乙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签订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暂停供货,并就质保金、未到支付期限的款项与逾期款项一起主张返还支付,……;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2021年8月9日,金拇指公司(甲方)、和万家公司(乙方)、**与***(丙方)三方签订经销商授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为400万元,授信范围:已经发货完毕、正在发货、将来发货的所有项目及合同;授信额度范围的货款乙方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结清;丙方对乙方授信额度范围内的欠款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3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未及时结清货款,原告做出应收账款余额确认函,内容载明:“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贵公司兰考县观澜府住宅小区项目欠金拇指公司货款共计¥734955.3元;请贵公司将双方往来账核对无误后,务必于2021年10月31日前签字并**寄至下方回函地址,……”,和万家公司确认信息无误后加盖公司印章。后原告向和万家公司、***催款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应予支持。被告和万家公司下欠原告金拇指公司货款758554.95元的事实清楚,和万家公司怠于支付原告货款,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和万家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自2021年10月31日起,以758554.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应按照授信协议的约定对和万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8554.95元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5855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6元,由被告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