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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基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10683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东侧、汉江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829,354.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179,050.47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并自起诉之日起继续计算至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订立《**XX院项目防水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发的**XX院项目供应防水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829,354.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履行其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29,354.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为179,050.47元,第二段以3,829,35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止,第三段以2,829,35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表示,被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故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应调整。 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确认目前尚欠对原告货款2,829,354.80元,但目前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采购合同》第6.1.2条约定,需要案涉产品通过防水工程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才能付款至总价款的95%。因原告迟延供货及疫情原因导致其他分项工程未完工,目前案涉防水材料工程尚未验收,双方针对货款也未办理完毕全部结算手续,原告未提供结算手续的证明,包括付款报告和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双方未达到结算条件。另,案涉产品的质保期自防水工程验收完毕之后起算5年,质保期目前尚未届满,5%的质保金也不应支付。因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使要付,也应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 针对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补充事实与理由:1.关于防水材料工程的验收问题。《采购合同》第6.1.2条约定,如到货验收后3个月内,非供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需方应当支付该笔货款。案涉防水工程目前未验收,是因为被告自己的施工进度,而不是原告的发货问题。原告自2020年3月开始供货,最后一次供货是2021年10月,即使从最后一次供货开始起算,至2022年2月也应完成,不至于到现在长达十几个月的时间都未完成。原告的合同义务仅为供货,不包括施工。被告收货开箱查验单后,货物就正式交付给了被告,原告就已经完成了供货义务。至于被告如何施工以及何时施工,和原告无关。2.关于结算手续的办理。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本案诉讼前后,原告的业务员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结算,但被告都拒不配合。即使是原告无奈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作为供货方,不可能不主动提交结算材料。退一步而言,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款,已经是在要求被告结算了。至于发票,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都是被告愿意付款后,告知原告具体的金额,原告再根据被告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原告目前已开发票金额为2,411,889.28元,但被告就已开票的货款都没有支付完毕,其他款项更是遥遥无期。只要被告付款,原告可以当场开票。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不能成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3.关于利息损失。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应当赔偿LPR1.5倍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1月18日,被告作为需方、原告作为供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5日签订的《中梁地产集团2018-2020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协议》(下称《集中采购协议》),结合陕西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3.1产品名称:1.5mm厚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无胎)(低配)、4厚改性沥***穿刺防水卷材(化学阻根)(低配)、JS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低配)、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低配)。3.2产品的规格、品种、数量、单价和合价:见本合同附件1《项目产品价格清单》。4.7产品保修期为自业主集中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年限五年,(保修期应与《集中采购协议》约定的一致),且不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项目分批集中交付的,保修期分批计算。保修期内,若因材料质量原因所发生的维修等全部免费;保修期满后若项目仍需继续维护,维修及材料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5.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柒佰叁拾壹万肆仟柒佰零玖圆肆角玖分(RMB7,314,709.49元)(不含税总价:6,473,194.24元,增值税金额841,515.25元,税率13%)。合同价格组成:见本合同附件1《项目产品价格清单》,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整。6.支付和结算方式6.1支付方式6.1.1预付款:无。6.1.1到货验收款:每批次的全部产品交货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需方在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日内支付供方到货总价80%的到货款。6.1.2材料结算款:产品通过防水工程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中国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需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95%给供方,如到货验收后3个月,非供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需方须支付该笔货款,但供方仍应履行验收责任。6.1.3保修款: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5年,保修期限届满,若需方对其质量无异议,在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供方的付款报告、中国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应金额的发票、保修记录等)的情况下,需方将保修金或其余额(在保修期间发生由需方支付的有关维修费用,则需方有权直接从保修款中扣除)(无息),一次性支付给供方。6.2结算方式6.2.1单价计算方式:本合同附件1《项目产品价格清单》中的综合包干单价和价格是合同计价与结算的唯一依据,该清单中的价格全部且只能从《集中采购协议》附件《中梁地产集团2018-2020年防水材料集中采购清单》(包括其补充清单)中获得。6.2.2数量计算方式:6.2.2.1结算时数量凭需方、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开箱验货单》、《防水材料出(入)库单》原件作为结算时数量的结算依据。《开箱验货单》、《防水材料出(入)库单》中材料数量不一致的,以数量少的为准。6.2.2.2施工完成后现场多余的包装完好防水材料,经过需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供方应在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天内无条件运回(装车费由需方负责,运费由供方负责),如果超过五天,发生相关的仓储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从结算总价中予以扣除。“包装完好的防水材料”无论供方是否运回,该货款均由需方从结算总价中予以扣除。6.2.2.3现场实测的防水涂料“实测涂布率”(kg/m2.mm)大于本协议中所确定的“协议涂布率”的数量,增加用量由乙方或供方免费承担,并应及时补足;防水涂料“实测涂布率”(kg/m2.mm)小于合作协议中所确定的涂布率的,剩余防水材料(包装完好)需方有权要求按合同单价退货,防水涂料结算工程量按以下计算:防水涂料结算工程量=(实测涂布率/协议涂布率)x防水涂料现场实际使用量,需方不承担因涂布率不准造成的任何损失。6.2.3竣工验收完成7日内,供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给需方,并配合需方代表在7日内确认结算资料,同时保证工程验收完成后21日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给需方的造价工程师。供方必须配合需方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1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否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1%结算价的违约金。6.2.4结算资料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工程材料采购通知单》、需方、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验收的《开箱验货单》、《材料出(入)库单》、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需方的罚款通知单。6.3其他约定6.3.1供方完成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或数量、单价方面的问题时,供方应接受需方及监理工程师推迟或减少拨付工程款的决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货或消极息工。7.交货与交货方式7.1交货时间具体供货时间以合同附件3《工程材料采购通知单》为准。7.2交货地点**XX院项目场内入库7.3需方应至少提前20日向供方发出《工程材料采购通知单》;供方亦有义务确保供方在项目所在地有适量的库存,需方零星材料供应(≤项目总供货量的2%)和少量材料补货(≤当次供货量的5%)的供货时间应控制在5日历天以内。零星供应及少量补货次数不多于3次。7.4供方应在交货前5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装、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需方应及时作好接货准备。7.5供方必须在取得需方同意后,方可开始供货;同时,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并按要求堆放整齐,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7.6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包装件上应有“中梁地产专供”字样。7.7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须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开箱验货单》和《材料出(入)库单》(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7.8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7.9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品质证明、生产合格证、产品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7.10供方应编制合理的供货计划并经需方审核确认后实施,对于因供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需方可代为保管,并及时通知供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担,且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7.11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需方现场,交货验收后,如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产品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供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供方负担。7.1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9.施工与验收9.1供方负责供货,所供产品需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协议》中关于防水材料生产的技术要求。9.2供方应主动安排好自己与有关单位,包括设计、监理以及现场总包、其他分包、门窗、外保温等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的配合,积极配合施工进度计划,保证设计和施工正常进行。9.3施工完毕后,需方、监理单位、供方同时到场,在需方组织下对产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案并由各方签字。如果需方发现因采购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1)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供方,双方协商第二次交货验收的时间,供方应当赔偿给需方造成的损失。(2)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供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供方按本合同第12.2条规定承担延迟交货责任。9.4当所有的采购物品都通过需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采购物品正式交付给需方。需方验收签字并不免除供方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12.违约与赔偿12.1合同签订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各项条款。若任一方擅自不履行合同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12.2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的,每延迟一天须按照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违约而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3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10天内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向需方支付未通过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10%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方逾期7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另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12.4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12.5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12.6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12.7若供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实质性义务,而且从需方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3日之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供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需方有权在给供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12.8保修期内,如因供方原因,凡在建筑物发生渗漏水,供方均无条件在接到需方通知24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维修,属于供方原因造成的费用供方自理;其他原因造成的需方视情况酌情考虑费用。如供方未能派人及时维修,或经多次维修,依然发生渗漏水想象,需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从保修款中扣回,不足部分供方必须补足。12.9如因供方原因,建筑物发生渗漏水现象,供方须赔偿业主一切损失。15.1本合同一式拾份,需方持肆份,供方持肆份,监理方持贰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6其他16.1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签订的《中梁地产集团2018-2020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协议》是本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双方应遵守《集中采购协议》关于供方和需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若本合同未约定的,参照《集中采购协议》的相关条款内容执行,《集中采购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内容,以《集中采购协议》为准。16.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陕西省**市有关条例规定。1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6.4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合同附件附件1:《项目产品价格清单》,附件2:《工程材料采购通知单》,附件3:《材料出(入)库单》,附件4:《开箱验货单》,附件5:廉洁协议。 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10月23日期间,原告分批次向被告供货,每次供货均形成《材料出(入)库单》及《开箱验货单》。《材料出(入)库单》载明供货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落款处有原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开箱验货单》所记载信息与《材料出(入)库单》一致,并在表格下说明:“1、本清单一式五联,分别为存根联、供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部。2、开箱后,随产品之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装箱图纸、技术资料全交施工单位。3、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时,本清单所列也属交工验收内容。4、接验收通知后,各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此单。” 2021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一份《付款申请》及《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申请支付货款2,411,889.28元。《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载明:“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我方需要对防水材料采购工作,建设单位应在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贰角八分(小写):2,411,889.28元,请予以审核。附件: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该部分落款处施工项目经理**签字、原告加盖公章,并经总承包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逐级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经被告集团公司各部门审批确认,于2021年10月19日最终形成一份《进度付款审批表【工程类】》及《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载明:合同名称:**XX院项目防水材料采购合同。付款次数:第1次。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每批次的全部产品交货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需方在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日内支付供方到货总价80%的到货款,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截止2021年10月18日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本合同产值信息及付款信息如下……本期应付款简述如下:1.承包单位本期申报产值为3,014,861.6元,申报进度款2,411,889.28元。2.经审核本期实际产值为2,411,889.28元,本期合同约定的产值付款比为80%,本期应扣款0元,本期应支付进度款2,411,889.28元。审理中,原告表示,上述产值3,014,861.60元系2021年8月30日之前的供货金额,此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货814,493.20元,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3,829,354.80元防水材料。 2021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累计为2,411,889.28元。 2022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证据副本于2022年8月17日送达被告。被告经核对,确认原告供货总金额为3,829,354.8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材料出(入)库单》、《开箱验货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进度付款审批表【工程类】》、《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当事人当庭**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现双方对原告已供货3,829,354.80元,被告尚欠货款2,829,354.80元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货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采购合同》6.1.1条约定,被告应于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30日内付款至货总价的80%。《采购合同》6.1.2条约定,产品通过防水工程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被告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30日内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如到货验收后3个月,非原告原因导致无法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被告仍需支付该笔货款。首先,被告称因原告未提交结算资料,双方未办理完全部结算手续,该项付款条件未满足。本院认为,原告2021年8月30日前的供货3,014,861.60元已经被告审核,确认原告相关材料提交完毕。2021年8月30日后的供货,原告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交了付款资料,但原告作为催款方,怠于提交付款资料显与常理不符。即使其确未提交,原告也以本案诉讼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材料出(入)库单》、《开箱验货单》等结算必备资料,上述材料于2022年8月17日送达被告,被告收到后虽认可货款总金额,但至今仍未付款。至于发票问题,从双方前次请款、审批及支付流程来看,原告是在被告最终审批完成后才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金额向被告开票的,原告所述的被告先确认付款金额,原告再根据该金额开票的顺序符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且被告2021年10月19日同意付款,次日原告即向其开票2,411,889.28元,但被告直到2022年5月12日才付款100万元,原告因此未向被告交付剩余发票,亦属合理。买卖合同中,相关付款资料的提交系卖方附随义务,且从本案的交易情况来看,是否接受相关材料的主动权掌握在被告处,在双方已经核对清楚供货金额的情况下,被告再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本院难以支持。第二,关于防水工程验收问题。现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原告原因导致防水工程未通过验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且被告每一期《材料出(入)库单》、《开箱验货单》都正常签收,从未提出原告延期供货,本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仍应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支付95%的验收款。最后,关于剩余5%的质保金。根据合同6.1.3条约定,结算总价5%的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5年,目前该案涉防水材料质保期显然尚未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与上述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于质保期届满后另行主张。综上,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未提交付款资料,95%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95%的货款,即3,637,887.06元。被告已付100万元,尚应向原告支付2,637,887.06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如前所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齐原告付款资料后30日内付款。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告申请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到货款2,411,889.28元,被告2021年10月19日审批同意,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开具相应发票,被告本应于次日支付该部分款项,但被告直到2022年5月22日才支付100万元,已属违约。至于剩余货款,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向被告再次提交请款资料的具体时间,本院以被告收到原告证据副本的时间作为被告收到请款资料的时间。被告本应于30日内,即2022年9月17日,向原告支付剩余部分款项,被告至今未付,应向原告赔偿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411,889.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5月11日,按一年期LPR标准计付为50,431.60元;以1,411,889.2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9月16日,按一年期LPR标准计付为18,269.45元,以上两项合计68,701.05元;以2,637,887.0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37,887.06元; 二、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8,701.05元及以2,637,887.0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对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8.17元,由被告****基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515.99元,由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