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542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4层409-3。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3013号长虹大厦19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1-1-501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