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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542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4层409-3。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3013号长虹大厦19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1-1-501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