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至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3930号 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至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第1幢2**361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至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