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2民初12110号 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293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47.92元(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保温材料,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欠付原告材料价款62937元。但在此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分期向原告付清所有欠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货款本金5293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金额也认可,当时牵扯到产品质检不合格,款项一直拖到了现在,其今年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希望与原告协商明年8月份分期付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保温材料。2016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保温材料款陆万贰仟玖佰叁拾柒元整(62937元)。2017年2月28日备注:2017年1月24日打款1万元(建),欠款52937元。”2019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榆中县暖房工程供应外墙保温材料,截止2019年5月20日乙方欠甲方52937元(大写伍万贰仟玖佰叁拾柒元整),现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2019年5月31日前乙方付款壹万元整。2.2019年7月30日前乙方付款贰万元整。3.2019年12月30日底乙方付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柒元整。4.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无果,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故被告应对引起本诉之争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937元的诉请,因原告该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947.92元(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请,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但是原告分段计算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为标准计算,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9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947.92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并承担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三、驳回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