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3民初2327号
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塱东西路工业二区二号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952.6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虽然发出《辞退通知书》给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须知》,被告需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才可获准离职,因被告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但被告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故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无需给予被告任何补偿。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告是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二、原告至今还拖欠被告2018年12月工资7000元,原告也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三、被告也不服仲裁裁决,因被告逾期起诉而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6月4日到原告处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原告通过钉钉软件向被告发出《辞退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公司行政人事主管***,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由于工作能力与工作结果与本公司的要求不符,现特通知辞退,请于12月6日完成交接,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辞退,并已通知到本人,由于在转正期间辞退,将工资核算到2018年12月25日。落款日期2018年12月6日”。被告工作到2018年12月10日。被告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发放金额分别为5361元、5947元、5997元、5970元、5991元。
原告为证明因被告没有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且没有上班,属于旷工,原告按被告自动离职处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提交证据1.《员工须知》,该须知第三条规定“凡擅自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将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不给予工资和补偿”,第六条规定“合同终止、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员工应办理工作或物品等移交手续,擅自离职或同意离职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将追究其造成的损失”;2.报警回执;3.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及文字资料,证明2018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4.钉钉软件截图,证明2018年12月6日至12日期间,原告在钉钉软件通知被告回原告处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在2018年12月5日、7日请假未经批准,但被告没有上班,属于旷工。被告对证据1上的签名无异议,但认为该员工须知要求员工的条件苛刻;对证据2关联性不认可,不能显示与本案有关;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属于后勤人员,无工作内容需要交接;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钉钉软件上请假,原告没有回复,被告于是通过电话向原告请假,不能说明被告旷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确认《员工须知》上是其签名,表明被告收到《员工须知》,对该证据的予以确认;对证据2,未能反映报警内容,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不予确认;对证据3、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11日,原告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9】3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1952.6元;三、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故本院仅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问题。原告在2018年12月6日作出《辞退通知书》,并送达给了被告,该辞退通知书依法发生效力,但原告工作到2018年12月10日,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12月10日解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并未获准离职,《辞退通知书》尚未生效,原告的该主张于法不符,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辞退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52.6元。原告要求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对该项仲裁裁决无异议,故原告应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8年6月4日至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52.6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森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梁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