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84233号 原告:华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铁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华铁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铁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