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84233号
原告:华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铁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华铁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铁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