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7号
原告:李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负责人:***,职务不明。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75元,按40%计取201.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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