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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变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356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变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八块土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变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变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8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共计840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本院向其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其银行存款2859.59元,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案执行到位2859.59元,剩余款项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