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7民初65号
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玉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磐安县天誉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迎宾路**/div>
法定代理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天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磐安县天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烨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