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9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聚龙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路副2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208国道支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保定市聚龙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三信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信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聚龙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