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1095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24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6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江**,本案应由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