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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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1640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24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本全,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建鑫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735930524P。。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建鑫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1,减半收取3185.5元,由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