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5447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24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本全,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姚店村幸福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992869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句志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