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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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714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良彬,**皓,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185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35元,减半收取计180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