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材料(南通)股份有限公司

某新材料(南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5125号 原告:某新材料(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新材料(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某新材料(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新材料(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新材料(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计423.2元,由某新材料(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