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政务新区7号楼315、316、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108839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林业站内,统一社会代码91341103MA2MRB235R(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748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