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政务新区**楼315、316、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108839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林业站内,统一社会代码91341103MA2MRB235R(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