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02财保249号
申请人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10.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以其自有的晋K×××××号奥迪牌轿车、担保人***以其自有的晋K×××××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10.84元。
查封担保人***自有的晋K×××××号奥迪牌轿车、担保人***自有的晋K×××××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