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827民初629号
原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系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何齐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102元,减半收取7051元,由原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