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02民初3622号
原告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娟,***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原,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晋0702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被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10.84元并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晋K×××××号奥迪牌轿车、担保人***所有的晋K×××××号东风雪铁龙轿车。现该案双方已调解处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处理。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10.8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人***所有的晋K×××××号奥迪牌轿车、担保人***所有的晋K×××××号东风雪铁龙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崔 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