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终3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109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基电磁科技股份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剩余735.5元予以退还给***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关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