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思亿酷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169号综合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思亿酷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花苑B栋26层2605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思亿酷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思亿酷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2民初3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1275.46元,已执行标的为2162.20元,未执行标的为159113.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3年02月19日、2023年02月15日、2023年05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司登记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3年02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四、2023年05月25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新疆思亿酷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已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5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思亿酷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