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05民初1176号
原告:***,女,1962年4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A楼-03区A-5。
经营者:李建新,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流湖南239号八点半总部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李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经营者李建新、被告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归还购买冰箱款8,700元。2.判令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赔付购买冰箱款8,700元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承担本案诉讼费;4.判令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承担原告来乌鲁木齐的住宿与火车票费用。5:判令被告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赔付我冰柜钱1,050元。6:判令:被告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赔付我冰箱运送费29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2日,通过朋友介绍我联系了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微信名:***)要买一个冰箱。通过微信我与**协商好8,700元用于购买***冰箱BCD-500wDCTU1(因为谈好上面这个冰箱价格后,长时间没有发货,此型号的冰箱涨价,8,700元无法购买,就改成***冰箱BCD-500WLCFD8FVAD1)送货地址:新疆***依市一号景5-2-901。当时**答应一周送货到我家,我才订购的。但是到6月26日冰箱仍然没有送到我家。因为我家搬新房子,天气炎热没有冰箱,非常急。**让我联系了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天气炎热冰箱长时间没有送到**就送一个冷柜(冷柜型号BC\BD-146HMP)冷柜送到我家的时间是2021年7月12日。我家里要搬新家还需要一个洗衣机,当时因为疫情物流困难。***依地区家用电器都没有货。当时**承诺他一周内可以买上洗衣机,所以我就让**帮我购买***洗衣机型号:C8HD13P2U1。7月1日我通过微信打入我家电器13,500元。用于购买上述洗衣机。但是之后我反复多次无数次的催促**给我送货。直到7月31日冰箱才送入我家。(离我给**付款到收到冰箱的时间有47天,违约时间40天)。而且我还出了290元的运费与搬运费用。当时**说让我现垫上290元,之后他微信转我。但是他一直没有转我。之后洗衣机一直都没有送来我家。为此我去了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我家电器工作人员说**涉嫌诈骗,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报警了**事件。直到现在13,500元没有退款给我,也没有发货给我。我再次找了我家电器公司。接待我的是:我家电器销售经理***(手机号码:181XXXX****)他说公司没有收到8,700元的钱,也没有8,700元钱买冰箱的账单。冰箱与冷柜的账单都出在了13,500元的货款上。13500元我家电器出货情况:冰箱价格:9,322元,冰柜价格1,050元合计:10,372元,退款3,128元。购买冰箱的8,700元,我是打入了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账户里的。**说是通过微信转给了**。**说可能是**用8,700元钱给其它人出货了,让**给我写个8,700元的欠条。但是**到现在都没有写欠条。所以8,700元1年多没有退回给我。我也不知道这个钱的真实去处。特请法院帮我找回8,700元。因为我是把8,700元打入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了。所以我就找这个公司赔付我。冰柜是我家电器**答应送给我的,结果在我家电器出了帐。冰箱运送费用290元是我家电器**答应要付款给我的。结果一直没有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请贵院公平公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答辩称,1.冰箱已经送到了原告处。2.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1的诉讼请求。3.被告1不承担一切费用。4.2021年6月12日我店旁边海尔空调店的店主**给我发微信说用店里银行收款码(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收了一个8,700元的机款,因为都是邻居多年关系不错**店面正装修换品牌所以有需要扫码的客户都用的方水一坛的银行收款码。后面也通过**说是别人给介绍的一个***依客户买冰箱要扫码付款,我也将银行扣完手续费后的8,678元转入**后尾数为1417的农行卡里并且冰箱后期也送到客户家两年了以上供述属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希望法官以事实为准。
被告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已经在米东区法院刑事立案以后我家电器跟原告达成了解决方案减去冰箱及洗衣机的货款后剩余的3,128元已经退给原告了。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2日,原告***通过别人介绍,向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支付买冰箱的货款8,700元,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收到货款以后,没有向原告***发货,2021年7月12日,原告***需要购买冰柜和洗衣机,向被告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转账13,500元,被告收到货款以后,向原告发货一款冰箱价格为9,322元,和一个冰柜价格为1,05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3,128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与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独立主题,原告***跟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与原告***跟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均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不能在本案中同事处理,本案处理原告***与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之间的民事行为,根据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中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应当退还原告***向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转账的8,700元,至于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与案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另按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退还货款8,7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约定,故原告***没有法律依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8,7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方水一坛家用电器经销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依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木妮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