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初821号
原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5号**国际1幢3**3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28881C。
法定代表人:**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重庆和友碱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友碱胺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赖 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