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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某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5民初4152号 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33754496XX,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1057128881C,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5号**国际1幢3**31409室。 法定代表人:**报。 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其欲与被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45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林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