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某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民初1506号
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33754496XX,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28881C,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5号**国际1幢3**31409室。
法定代表人:**报。
被告:浙江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11215041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2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计2738元,由原告天津联维乙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蕃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