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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与天水施美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3民初764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 负责人:***,系该部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施美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与被告天水施美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启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