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3民初764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
负责人:***,系该部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施美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与被告天水施美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4119部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启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