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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21号之二 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1幢2**1418室(名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彤,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月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