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21号之二
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1幢2**1418室(名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彤,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月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