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4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潭大道二段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650012。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817L。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川E0××××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川E0××××小型普通客车。
在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