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62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1号1号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6500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81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本院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