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411号
原告:房美华,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潭大道二段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650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81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美华与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房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美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房美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