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41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650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81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