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源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479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6500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81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蜀源茂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本院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