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5028号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视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冲冲,男,住河南省正阳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瑞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浙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同日向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阳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蓝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