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2923号之二
原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58号**大厦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1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且已经结清款项为由,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