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761号
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南***工业二路8号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黄沙大道回迁点南一排东起第六、七卡。
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98.94元,但原告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