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现羁押于福建省漳州监狱。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金七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505098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上诉人***、福建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8)闽08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现羁押于福建省漳州监狱,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日向***送达缴费通知书,福建省漳州监狱回复“***从2018年10月23日起住院治疗,无法预缴上诉费”;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11月28日向***的户籍地邮寄上诉缴费通知书,通知其直系亲属代为预缴上诉费,但其儿媳签收了缴费通知书后未予预缴。本院认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