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初2408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1幢4层409-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