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诉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635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区。 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