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4358号
原告:***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笔人:**。
原告***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计2952元,由原告***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许念
书记员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