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路桥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进,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上诉人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