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20号
申请人:大连率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41125872Y,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盐路粮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38213Q,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5号楼2层2**201。
法定代表人:董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161,5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161,5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