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6140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5号楼2层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38213Q。 法定代表人:董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蒨,女,该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核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科核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4月6日。 二、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双方曾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 三、月工资标准:试用期税前10 400元,转正后税前13 000元。 四、离职理由:中科核安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出勤截止日期:***工作至2021年6月11日。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中科核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补偿、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39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科核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2、中科核安公司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439.52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中科核安公司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中科核安公司支付我: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元;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 000元;3、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11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中科核安公司承担。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中科核安公司从未告知其试用期考核结果及录用标准。 被告主张及证据:中科核安公司主张该公司对***进行试用期考核,由其主管领导进行评分,达到80分方符合录用条件。中科核安公司提交2021年6月8日第二次工作业绩考核表显示***考核得分为50分,该公司主张考核结果已当面口头告知***。 法院认定及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科核安公司主张***需在试用期考核中达到80分方符合录用条件,但该公司未能就上述考核结果系录用条件提交相应证据。虽中科核安公司主张***试用期考核评分为50分,但亦未能就该考核结果已告知***提交相应证据。中科核安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中科核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之处,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然其诉讼请求金额核算有误,对请求数额本院予以调整。***要求中科核安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九、加班情况:中科核安公司已向***支付加班工资350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其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日晚上8点以后下班、周六均出勤、法定节假日未出勤。 被告主张及证据:中科核安公司主张***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长为8小时;如加班需通过办公系统进行审批。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实:中科核安公司提交的办公系统截屏中显示有***加班日期及时长、调休日期及时长,其中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已经过审核的**日加班时长共计23.5小时,另有11.47小时加班为审批中,在沟通记录中可见公司曾告知***:“加班申请给你驳回了 部门安排的紧急任务可以报加班 如果是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 自行安排加班 不计算加班”;调休时长为20小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调休时长不持异议,但其主张上述证据中加班时长不完整,未将平日延时加班时长统计在内。对于加班申请一节,***主张加班无需事前申请,由公司通知加班,事后需在系统中申请确认加班时长。 法院认定及理由:***主***在延时加班,且主张中科核安公司提交的办公系统截屏记录加班时长不完整,但其未能就存在延时加班事实及加班时长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理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可其法定节假日未出勤,综上,对于***要求中科核安公司支付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日加班工资一节,中科核安公司提交的办公系统截屏中显示存在部分加班时长未经审批的情形,在双方的沟通记录中公司已作出解释,且该解释与***所述公司通知加班、事后办公系统申请确认加班时长之陈述可相互印证,据此中科核安公司对于该公司未安排加班的日期及时长未予审批,并无不当。依据中科核安公司提交的办公系统截屏显示,*****日加班时长为23.5小时、调休20小时,经核算,仲裁裁决中科核安公司向***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439.52元,未低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 二、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439.5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