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3381号
原告:雄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雄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雄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雄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