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6294号
原告:临海市红脚岩渔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老灯村红脚岩山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516993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高通**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老灯村红脚岩山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8059477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3490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海市红脚岩渔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脚岩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高通**桩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高通公司”)、第三人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椒江交通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脚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台州高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椒江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环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各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自行和解一个月,后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脚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散台州高通公司。事实和理由:红脚岩公司与椒江交通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台州高通公司。台州高通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成立,红脚岩公司与椒江交通公司均系台州高通公司股东,其中椒江交通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1%,红脚岩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9%,注册资本额为5080000元人民币,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老灯村红脚岩山西端,台州高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椒江交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红脚岩公司与椒江交通公司设立台州高通公司的经营目的为“**桩制造项目”。“**桩制造项目”一直处于筹建状态,至今未能得到许可或实际落地。台州高通公司自成立至今(除设立时的股东会外),未曾有效召集过股东会议和作出决议,台州高通公司的相关控制权亦在椒江交通公司控制之下。因为筹建项目无法落地,台州高通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也无法开展实际经营,台州高通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作为股东的红脚岩公司权益受到重大损害。2021年1月4日红脚岩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解散台州高通公司诉讼,法院亦判决解散台州高通公司,后因台州高通公司提起上诉,因有协调之可能,红脚岩公司撤回了起诉。又因协调无果,红脚岩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台州高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寄送了《关于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函》,至2022年5月***仍未履行股东会召集职责,台州高通公司监事***于2022年5月9日以监事的名义履行股东会召集职责,通过EMS的方式向股东椒江交通公司寄送了《台州市高通**桩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10时在临海市桃渚镇红脚岩渔港渔船修造厂二楼会议室就解散台州高通公司一事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因椒江交通公司未到场参加无法做出决议。综上,红脚岩公司认为,与椒江交通公司沟通多次无效,甚至在政府部门(桃渚镇曾调解多次)的组织协调下亦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台州高通公司应当解散,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台州高通公司答辩称,1.根据民事法解释第338条规定,红脚岩公司在(2021)浙10民终1149号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台州高通公司在临海市红脚岩渔港控制规划范围内对场地进行宕碴回填,每吨价格为13元,用去宕碴重量292307.7吨,共计3800000元,据了解红脚岩公司已偷挖走143230.7吨宕碴,台州高通公司保留诉权,另案主张。目前台州高通公司场地上还剩宕碴149077吨尚未处理,涉及红脚岩公司和椒江交通公司;3.台州高通公司对目前还在场地上的剩下宕碴149077吨和场地上的围墙、排水、房屋等980549元的相关建设设施主张追偿,已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4.红脚岩公司诉称“在2021年12月29日用EMS快递的方式***寄送了《关于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函》等行为”,台州高通公司没有收到相关快递;5.根据桃渚镇人民政府回复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可以证明:台州高通公司进行了前期企业基础设施的施工工作,并投入了部分资金,并非红脚岩公司所说的没有实际落地,因双方存在纠纷,故公司主体不能终止;6.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红脚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必须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提,台州高通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职能中包含了对公司解散事宜进行决议。红脚岩公司应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决议公司解散事宜,而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未能送达台州高通公司,不能认定台州高通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即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不符合法院强制判令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7.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红脚岩公司抽逃出资,已经丧失公司表决权。综上所述,红脚岩公司明知自己侵占了台州高通公司的上述资产,想借法律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且台州高通公司还在正常运行中,请求法院驳回红脚岩公司的诉讼请求。
椒江交通公司述称,1.红脚岩公司占股49%,根据银行转账凭证,红脚岩公司于2013年分四次从台州高通公司转走14500000用于购买土地,后购地不成,2014年红脚岩公司仅向台州高通公司退还12000000元,尚有2500000元至今未退还,相当于红脚岩公司抽逃所有出资款。红脚岩公司抽逃所有出资,其不满足具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要求,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022年5月27日其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和作出的决议也无效,也无权提起诉讼,应驳回其起诉;2.即使红脚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台州高通公司也不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其他条件。红脚岩公司主张解散台州高通公司,实际是为了逃避责任,损害了台州高通公司及椒江交通公司的利益。台州高通公司成立后,与红脚岩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台州高通公司向红脚岩公司购买海域或工业用地使用权,台州高通公司依约支付了所有土地转让款,但土地被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红脚岩公司无法交付土地构成违约。自2014年起,台州高通公司与红脚岩渔港公司、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海市政府等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涉,最终红脚岩公司退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按照《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红脚岩公司应赔偿相关利息损失及因其违约行为给台州高通公司及椒江交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22年2月,台州高通公司对红脚岩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红脚岩公司支付剩余土地转让款及赔偿利息等相关损失,后双方针对利息损失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其他损失因涉及第三方,遂约定由台州高通公司另案主张。目前台州高通公司已经在宁波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如台州高通公司被解散,将直接损害台州高通公司及椒江交通公司的利益;3.红脚岩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函》未送达给台州高通公司执行董事***,却邮寄给了椒江交通公司,而非***个人,不能认定***存在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台州高通公司监事***也无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另外,会议记录的时间与到会人员签字的时间不一致。综上,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该驳回其起诉。即使主体资格适格,台州高通公司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应依法驳回红脚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台州高通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额为5080000元,其中椒江交通公司认缴出资数额为2590800元,持股比例为51%;红脚岩公司认缴出资数额为2489200元,持股比例为49%。公司经营范围为**桩制造项目,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台州高通公司自成立后仅在成立时召开过一次股东大会,“**桩制造项目”因土地被政府收储至今没有实际落地运营,台州高通公司长时间未实际经营。2021年1月4日红脚岩公司曾向本院提起解散台州高通公司诉讼,本院作出(2021)浙108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台州高通公司。因台州高通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红脚岩公司撤回了起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浙10民终1149号裁定,准许红脚岩公司撤回起诉,同时撤销了本院(2021)浙1082民初97号民事判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股东会议就此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案审理中,2022年10月23日,台州高通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议,就解散并清算台州高通公司进行表决,红脚岩公司同意解散公司,椒江交通公司不同意解散公司,即解散公司未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另查明,2021年12月16日,台州高通公司向台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红脚岩公司返还土地转让款及赔偿石渣、场地等投资款,后双方就部分事项达成调解协议,部分事项另案主张。目前宁波市海事法院已受理台州高通公司对红脚岩公司和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起的海事海商纠纷诉讼。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台州高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临时股东会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红脚岩公司持有公司49%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亦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红脚岩公司在(2021)浙10民终1149号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与前诉事实和理由均有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解散公司还需符合上述其他规定,红脚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台州高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台州高通公司与股东红脚岩公司目前尚有经济纠纷正在诉讼中,红脚岩公司此时提出解散台州高通公司不妥,在程序上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故对红脚岩公司要求解散台州高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各方当事人提出其他与上述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临海市红脚岩渔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临海市红脚岩渔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卢爱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