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593号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黄桷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971767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本院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