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593号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黄桷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971767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本院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