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045号之一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黄桷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971767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连,女,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本院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泸州市和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 勇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敏